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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CE認證介紹
一、什么是CE標志?
近年來,在歐洲經濟區(qū)(歐洲聯盟、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,瑞士除外)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,CE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,加貼CE標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、衛(wèi)生、環(huán)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。
二、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?
在過去,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,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,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,CE應運而生。因此,CE代表歐洲統(tǒng)一(CONFORMITE EUROPEENNE)。事實上,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"歐共體"這一詞組的縮寫,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,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,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,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,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,故改EC為CE。當然,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(DEMAND)(符合歐洲(要求))。
三、CE標志有何重要意義?
CE標志的意義在于: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(guī)定的主要要求(Essential Requirements),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/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,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。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志的工業(yè)產品,沒有CE標志的,不得上市銷售,已加貼CE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,發(fā)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,要責令從市場收回,持續(xù)違反指令有關CE標志規(guī)定的,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。
四、CE標志有沒有證明質量合格的含義?
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"主要要求",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(85/C136/01)號《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》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"主要要求"有特定的含義,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、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,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,協調指令只規(guī)定主要要求,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。產品符合相關指令有關主要要求,就能加附CE標志,而不按有關標準對一般質量的規(guī)定裁定能否使用CE標志。因此準確的含義是: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。
一個帶有CE標志的風箏,并不意味著能飛得好,而只表明該風箏符合安全規(guī)定。
五、CE標志適用于哪些產品?何時開始實施?
截止1997年12月,歐共體發(fā)布的實行CE標志的指令如下,現將適用產品、指令文號、發(fā)布日期、施行日期等分別列表:
|
名稱 |
指令編號 |
生效期 |
|
簡單壓力容器 |
87/404/EEC |
1992年7月1日 |
|
玩具 |
88/378/EEC |
1990年1月1日 |
|
建筑用品 |
89/106/EEC |
1991年6月27日 |
|
電磁兼容 |
89/336/EEC |
1995年12月31日 |
|
機器 |
98/37/EC |
1994年12月31日 |
|
個人防護設備 |
89/686/EEC |
1995年7月1日 |
|
非自動衡器 |
90/384/EEC |
1993年1月1日 |
|
主動性植入式醫(yī)療器械 |
90/385/EEC |
1994年12月31日 |
|
燃氣器具 |
90/386/EEC |
1995年12月31日 |
|
鍋爐 |
92/42/EEC |
1998年1月1日 |
|
爆破性產品 |
93/15/EEC |
2003年1月1日 |
|
通用醫(yī)療器械 |
93/42/EEC |
1998年6月15日 |
|
低壓電氣安全 |
93/68/EEC |
1997年1月1日 |
|
爆破環(huán)境使用的設備 |
94/9/EC |
2003年6月30日 |
|
水上運動船只 |
94/25/EC |
1998年6月16日 |
|
升降設備 |
95/16/EC |
1999年7月1日 |
|
家用制冷器具 |
96/57/EC |
1999年9月3日 |
|
承壓設備 |
97/23/EC |
2002年5月29日 |
|
通信設備 |
98/13/EEC |
1992年11月6日/1995年5月1日 |
|
體外診斷醫(yī)療器械 |
98/79/EC |
2003年12月7日 |
|
無線電、電信終端設備 |
99/5/EC |
2000年4月8日 |
|
空中索道 |
2000/9/EC |
2002年5月3日 |
|
環(huán)境噪音設備 |
2000/14/EC |
2002年1月30日 |
|
熒光燈鎮(zhèn)流器 |
2000/55/EC |
2000年10月8日 |
六、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,如何使用CE標志?
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,該產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關指令的規(guī)定后,才能加貼CE標志。例如:若對一個節(jié)能燈僅做安全檢查(低電壓測試),則不構成使用CE標志的充分條件,只有在低電壓指令和電磁兼容指令同時滿足后才能施加CE標志。
七、可供廠商選擇的使用CE標志的模式有哪幾種?
目前,歐盟認可的使用CE標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種:
(一) 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。
Module A(內部生產控制):
1.用于簡單的、大批量的、無危害產品,僅適用應用歐洲標準生產的廠家。
2.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,自我聲明。
3.技術文件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,在此基礎上,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指令,生產者甚至要提供產品的設計、生產和組裝過程供檢查。
4.不需要聲明其生產過程能始終保證產品符合要求。
Module Ab:
1. 廠家未按歐洲標準生產。
2. 測試機構對產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隨機測試。
(二) 由測試機構進行評審。
Module B(EC型式評審):
工廠送樣品和技術文件到它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,測試機構出具證書。
注:僅有B不足于構成CE的使用。
Module C(與型式[樣品]一致)+B:
工廠作一致性聲明(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),聲明保存十年。
Module D(生產過程質量控制)+B:
本模式關注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,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準的方法(質量體系,EN29003)進行生產,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產品與認證型式一致(一致性聲明)。
Module E(產品質量控制)+B:
本模式僅關注最終產品控制(EN29003),其余同Module D。
Module F(產品測試)+B:
工廠保證其生產過程能確保產品滿足要求后,作一致性聲明。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產品的符合性。 測試機構頒發(fā)證書。
Module G(逐個測試):
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,并向測試機構提交產品技術參數,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產品后頒發(fā)證書。
Module H(綜合質量控制):
本模式關注設計、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(EN29001)。其余同Module D+ Module E。 其中,模式F+B,模式G適用于危險度特別高的產品。
八、CE認證流程
1.咨詢
您可以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任一方式,向我們提出初步的申請意向(如:哪幾類產品、申請何種認證、具體的型號及規(guī)格、產品樣本及描述等)。
我們將根據您所提供的大致情況,向你建議最佳的認證方案,提出測試前的文件及圖紙等資料要求,并初步估算相關的費用。同時,我們會向您提供《申請書》、《代理授權通知書》等文件以備填寫。
2.申請
請您將簽字蓋章的《申請書》、《代理授權通知書》返回我司,并按要求準備相關的資料;
我們將在收到上述的文件及資料后,正式受理申請并確立項目號,同時擬定《認證代理委托協議》(雙方締結的認證業(yè)務條約,以明確相互的責任及義務,一式兩份)。
3.簽約
請您將簽字蓋章的上述《協議》返回我司,并按《協議》條款支付相關費用;
我們將在收到簽字蓋章的《協議》和有關付款憑證后,指定項目工程師負責此項目,并選擇與合適的實驗室和工程師聯系。
4.技術支持(可選擇)
應您的要求,我們的項目工程師會向您講解與您的產品相關的標準及安全要求;安排摸底測試和結構預檢;將中文資料譯成英文等。
上述技術支持的費用水平將根據具體的工作量來確定。
5.送檢準備
我們的項目工程師會及時反饋同認證機構的聯系的進展情況,并通知您測試或重復測試的樣品要求和確切費用,以及認證機構要求簽署的一系列文件(如認證機構的申請表、結構參數表、跟蹤服務協議等)。
請您按要求準備好樣品、文件資料、測試費用,并送交我們的項目工程師。
6.送檢
我們的項目工程師會將您提供的樣品、資料、費用一并提交到相應的認證機構或實驗室,并及時地跟蹤認證項目的進展情況、反饋測試信息,直至該項目結束。
7.重復測試
如果測試出現不合格項,您可以進行樣品整改,再次送樣,重復測試;也可以取消項目,在成熟時再提出申請。
我們的工程師將給出整改意見,并協助您進行樣品整改。
8.首次工廠檢查或發(fā)證前檢驗
項目開始后,會有認證機構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來您工廠進行首次工廠檢查或發(fā)證前檢驗(CE認證除外),以考察工廠的測試和生產過程是否符合要求。通過該項檢查檢查,也是您取得授權或證書的必要條件。
我們的項目工程師可以協助您進行有關的準備工作。
9.后續(xù)服務(可選擇)
在認證結束以后,我們可以根據您的不同的要求提供一系列的年度服務,如:購買標簽及黃卡、來往函件及資料的翻譯、代付費用、更換修改頁、申請變更等。
九、CE符合程序
依據符合模式的系統(tǒng),多數的指令允許制造商及其代表選擇一個或組合模式,以示符合指令要求。一般言而言,有三種符合途徑。
1.自我宣告
適用于沒有強制要求驗證的產品,自我宣告需根據所適用的指令與調和標準,由制造商或驗證機構作產品評估。此外,自我宣告需包刮符合申報書的準備和附加CE標示。
2.驗證
a) 強制性驗證(EC型式驗證)大部分的產品和機械并不需要強制性驗證;不過有些特定的產品需有歐盟驗證機構所核發(fā)的驗證證書;另有一些特定產品,如機械和醫(yī)療產品,則需有EC型式驗證證明。
b) 自愿性驗證(型式驗證、測試標志)制造商往往委托歐盟驗證機構,進行測試和驗證,以證明符合市場需要,且在產品責任上提供正面的、事實的證明,再者擁有技術檔案資料的精確,與測試報告的確認,也于產品行銷是有利。自發(fā)性驗證也是需要制造商準備符合申報書和附加CE標示。
3.技術文件
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術文件,應包含以下的內容:
·符合聲明書(及/或受管制產品的驗證證書);
·制造商的名稱、地址與產品辨識;
·歐洲地區(qū)代理商的姓名與地址;
·列出所遵循的調和標準,和/或滿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·產品說明(型號、產品名稱等);
·操作手冊;
·產品的全部計劃;
·測試報告;
·設計細節(jié)、操作描述、零組件清單、測試理論基礎、電路圖,含所有為滿足健康與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項目。
制造商或歐盟代表全權負責技術文件和符合聲明的正確性。制造商必須實施內部作業(yè),以確保產品維持其符合性。技術文件在最后一批產品制造之后,在一個區(qū)域內市少應保留十年,以備檢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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